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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性能墙体保温、门窗和建筑隔热、遮阳技术;
(二)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三)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五)一体化装修技术;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七)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
(八)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九)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
(十)竹基等生物基可降解建筑材料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先进和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开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推广目录。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鼓励其他既有建筑改造时在满足安全性能的基础上选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材应用,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绿色建材进行装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鼓励和扶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集中示范、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标准制定;
(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绿色建材标识认证;
(五)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公共信息服务;
(六)其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扶持:
(一)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外墙外保温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符合绿色建筑产业信贷条件的项目及其借款人,享受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按揭贷款等金融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的商品住宅为星级绿色建筑的,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按绿色建筑星级逐级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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