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85
1天前
519
3天前
795
5天前
72239
6天前
551
7天前
736
8天前
1158
9天前
1594
17天前
1165
19天前
2864
20天前
2217
21天前
2296
21天前
3066
22天前
1866
23天前
2110
24天前
1906
25天前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查阅、复印。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最新信息
812156
585257
331390
256012
224264
216883
207660
204263
204036
185827
171841
162981
160810
106688
106148
10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