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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四章 合作交流
第五章 评价激励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推进人才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吉林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服务、用好、留住人才,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指导和工作统筹作用,定期研究人才发展工作,及时解决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人才发展工作考评制度,指导督促人才发展工作重大部署落实,组织开展人才发展工作理论研究和宣传。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统计,并根据评估和统计情况及时优化调整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人才发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高质量发展指标,加大人才发展政策支持力度。
省、市州、县(市)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各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七条 对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和在人才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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