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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跨领域联合引才,围绕科技项目研发、重点项目建设、平台建设等,引进战略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
第四章 合作交流
第三十二条 人才合作交流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的合作体系,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吸引集聚各类人才。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北区域内以及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战略对接,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搭建人才合作与交流平台,推进人才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省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到本省依法设立教学、科研、实训机构或者项目,提升人才培养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享受本省人才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根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的需要,结合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优势,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统筹打造战略性、专业性、特色性人才团队,充分发挥人才效能。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内人才发展合作交流机制,推动人才信息和创新成果共享,支持各地区建立人才集聚平台,吸引高层次人才,形成人才优势。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教育、科技和人才发展合作协议,促进人才合作交流。
第五章 评价激励
第三十八条 人才评价应当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注重品德评价和学术道德,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倾向。
人才评价应当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作用,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分类评价,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人才类型和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对行业或者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定级制度。
探索逐步下放人才分类定级评审认定权限,授权条件成熟的单位和地区结合实际开展人才分类定级。
第四十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价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重点推行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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