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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依托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战略,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艺术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实施文博人才、旅游人才、艺术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文艺院团发展,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互联网宣传等专门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统筹推进教育、知识产权、法治、公共卫生、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围绕大农业、大装备、大旅游、大数据等产业集群和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康养、新服务、新电商等产业发展以及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与人才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研发优势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打造产业发展高端智库平台,开展产业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培养科研人才和创新团队。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金融人才发展工作机制,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方式,搭建金融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金融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成长规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激励等机制,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沟通服务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工程硕士、博士培养改革,依托优势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建设工程师学院、工程师培训中心,加强**工程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知识型、应用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畅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实施乡村人才培育计划,健全乡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探索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目录,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等乡村本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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