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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开展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人才培养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才兼备,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完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十条 省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优化整合各类人才工程、人才计划,组织实施“长白英才计划”等,推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集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健全本土人才培育体系,支持本土人才创业创新,为留住用好本土人才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良好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符合需求的人才培育课程或者专业,加大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人才供给能力。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省内科技项目,建立科学家工作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首席技师工作室、师徒工作间等,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联合开发课程、开展教学,依托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和省级高层次人才项目等,发现、培养战略科学家,制定支持战略科学家工作的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遴选培养科技领军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科技领军人才围绕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专业性、特色性科技创新团队,在科研经费、团队建设、项目承担、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全周期培养机制,设立省级人才计划青年专项,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担任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平台基地、重点攻关课题负责人的比例,对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联合培养硕士、博士;支持引进优秀国内外博士到省内开展博士后创新研究,加大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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