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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对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依法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用设施;
(三)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四)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特种设备维修养护、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服务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人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
(三)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四)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受委托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记录,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在上岗二十四小时内报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存档。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业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对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物业服务事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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