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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7 | 7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

(五)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入;

(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撤出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九)终止服务撤出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十)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监控、电梯、消防、有限空间、绿地等共有部分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人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书面协议;

(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业主委员会、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查阅前款规定的相关档案和资料。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物资,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有限空间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或者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并设立警示标识。

第六十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通知相关业主,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专业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人在保证业主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开展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但不得将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作为**服务手段。

第六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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