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57
1天前
487
3天前
767
5天前
72219
6天前
537
7天前
723
8天前
1141
9天前
1584
17天前
1157
19天前
2846
20天前
2203
21天前
2277
21天前
3047
22天前
1854
23天前
2094
24天前
1899
25天前
(八)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业主共有部分,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九)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在共用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十三)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现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其中,第一项至第七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第八项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九项至第十二项由公安部门负责,第十三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技术认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查阅建(构)筑物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提供。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第六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内,业主专有部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
第七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养护、维修和管理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养护、维修和管理责任。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消防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并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最新信息
810793
584915
331359
255989
224219
216862
207599
204235
204018
185818
171826
162969
160782
106680
106118
103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