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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7 | 7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等违法行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及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做好未移交的既有供水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

(七)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对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等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公示、收费情况、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人乱收费等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侵占、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部门和前款规定部门的相关物业管理职责。

第八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将下列行为纳入评价范围: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书面报告义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和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需要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等级评价作为参考。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纳入疫情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建立物资和资金保障机制。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相应物资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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