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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2年2月24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济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07 | 7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予以明确并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篡改、隐匿、毁弃保管的文件、物品,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决定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建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规定推动成立业主大会、未组织业主依法决定共同事项、未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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