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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写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现场处置方案。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互衔接。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五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并在接报后一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
事故超出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提供支援或者直接组织应对。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采取现场管制、警戒、告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并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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