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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4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
第五章 建筑垃圾资源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八条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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