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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

《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是为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制定,自2023年12月3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27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

(2023年12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公安机关依法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一)不顾个人安危,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对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或者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获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贡献的。

第五条 经公安机关依法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或者追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或者追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

(一)因见义勇为光荣牺牲或者造成严重伤残,见义勇为事迹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见义勇为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

(三)2次以上获得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群体称号,再次由公安机关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六条 见义勇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在授予或者追授群体称号的同时,可授予个人称号。

第七条 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安局提出见义勇为称号申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包括称号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工作机构等内容。

(二)区见义勇为协会根据事迹情况提出初选对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初选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不进行公示,下同)。初选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见义勇为协会作为推荐对象报市见义勇为协会。

(三)市见义勇为协会对推荐对象初审同意后,由区见义勇为协会在本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见义勇为协会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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