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85
1天前
519
3天前
795
5天前
72239
6天前
551
7天前
736
8天前
1158
9天前
1594
17天前
1165
19天前
2864
20天前
2218
21天前
2296
21天前
3067
22天前
1866
23天前
2110
24天前
1906
25天前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单独或者共同发起设立新能源方向子基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九条 金融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加大信贷供给。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新能源企业通过股权、绿色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方式融资。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培养工作,制定新能源领域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创新发展、资本运作、现代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一条 本市构建新能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链条,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知识产权强链工程的实施,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的体制机制,推动新能源领域专利导航,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新能源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推进涉外维权,指导新能源企业解决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为新能源产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搭建新能源产业法律服务平台,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新能源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合规指导、股权设计、涉外纠纷等法律服务。
第五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新能源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12168
585257
331390
256012
224264
216883
207660
204266
204036
185827
171846
162981
160810
106688
106148
10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