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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通过,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修订,2024年第三次修正,最新全文共七章七十条内容。
来源: | 来源:长春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0 | 3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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