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08
1天前
444
3天前
735
5天前
72196
6天前
519
7天前
702
8天前
1114
9天前
1563
17天前
1147
19天前
2829
20天前
2183
21天前
2264
21天前
3031
22天前
1844
23天前
2083
24天前
1880
25天前
第九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配合审计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相关信息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制度或者应急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未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的,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报告突发应急事件的,由住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抄送备案信息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完成承接查验就擅自承接物业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经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未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物业服务人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未及时向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由相关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提供有关资料的,由相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人的项目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最新信息
808700
584341
331269
255955
224179
216829
207546
204205
203997
185808
171784
162955
160764
106667
106089
103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