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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业主共同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表决时间、表决形式、议题、议事内容或者拟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三十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发布公告、公示等书面文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业主代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筹备相关资料和剩余筹备经费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移交,移交完成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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