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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业主表决和查询议事表决结果时,应当主动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示范文本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拟订。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提交表决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按照依法通过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或者换届小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时,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党组织意见。
业主委员会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候补委员的条件、人数、选举方式、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主动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委员名单应当长期在业主委员会用房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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