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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章 自律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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