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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1995年通过,目前共修改七次(五次修正和二次修订),2002年第一次修正,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7年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2019年第四次修正,2024年4月30日第五次修正。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9 | 24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是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

(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

(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

第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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