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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禁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会计师事务所开业、迁址和招聘的公告按照国家或者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
第六十六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给予下列惩戒并载入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责令书面道歉;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给予的惩戒,可以参照前款第一至五项执行。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取消个人会员资格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同时撤销其执业注册,并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市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撤销其执业注册,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换发执业许可证书;
(四)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五)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和行业监管;
(七)依法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
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市税务、公安、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财政部、审计署、银保监局、证监局驻深圳工作机构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及部分业外人士参加。
第六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业务。
第七十条 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自律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年内不得更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在处罚期间不得转所。但是,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书的除外。
正在接受调查或者行业自律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被调查或者被检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更名,注册会计师不得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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