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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海岛优势资源,发展海洋牧场、海洋科技、休闲渔业、水上运动等产业,实现海岛风貌与海洋经济协同发展。
第七章 产业支撑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利用乡村资源,做优传统产业,做强特色产业,做大新兴产业,实现乡村产业与乡村风貌融合发展、相互支撑。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扶持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商贸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涉农产业,发展富民兴村特色经济。
第六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盘活利用闲置资产资源,通过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电子商务等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六十三条 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整治撂荒农田、鱼塘,打造美丽田园风光,建设休闲农业精品园区,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
第六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统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全产业链布局,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加工村镇建设,打造地域特色农产品品牌。
第六十五条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整合自然、人文优势资源,打造品牌形象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六十六条 支持引导乡贤返乡助力、人才入乡创业,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产业发展。
创新乡村产业投融资模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乡村建设提供定制融资、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房村民未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房村民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产权范围的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运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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