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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政策,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微企业促进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审计、市场监管、统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以及税务、金融监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制度,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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