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 :2024-06-17 | 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鼓励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

建在职业学校的生产性实训基地或者校办工厂,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校企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校企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八条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规模,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元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

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生均拨款标准应当结合实际逐步提高。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职业教育资金,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完善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方式所得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对相关考核合格的职业学校可以每年调整绩效工资总量,调整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重点用于激励参与上述工作的人员。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