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 :2024-06-17 | 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夯实办学基础,完善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扩大高技能人才培训规模,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返乡创业就业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力度,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用于农村职业培训,促进乡村振兴。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全省职业教育资源,在经费、师资、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及盆周山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按规定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健全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支援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农技畜牧、林业草原、文化旅游等人才的培训和培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支持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教部(班)。支持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预决算公开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及其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职业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