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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 :2024-06-17 | 9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开展人才培养。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企校双师带徒等方式对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

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采取定向培养、订单培训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校企合作相关信息,推广有效的模式和做法,指导、协助开展校企合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发布招聘应聘等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校企合作对接。

第五十五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可以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四)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和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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