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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置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平时用作停车位、储藏室的,可以以出租方式向全体业主开放。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储藏室租赁费收取方应当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储藏室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责任及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物业质量保修金用作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注销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足额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履行保修责任期满后,可以申请退还。但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保修期满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经验收合格为止。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影响物业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形时,可以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他有资质的电梯专业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出具安全评估意见认定或者整改通知书的;
(二)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
(四)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五)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排污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况,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前款规定涉及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应当持前款规定所需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持前款规定所需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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