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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立法条例
(2016年11月3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报批与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赣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涉及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下列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或者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立法规划项目库应当在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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