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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
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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