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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任期内调整委员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
涉及调整主任委员、秘书长,或者一次性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应当将审查通过的调整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标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议表决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标委会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对标委会进行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活动,为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行为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因秘书处原因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标委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在标委会整改或者重新组建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为其安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任务。被撤销的标委会承担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可以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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