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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
第十五条 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
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十六条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七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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