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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劳动用工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提高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省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规范企业招工行为,为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研究制定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及学生信用评价办法,将教育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建立教育从业人员、学生诚信档案,将信用评价结果和诚信档案记录与录取招生、学历学位授予、学籍管理、奖助学金评选、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招生作弊等失信问题。
研究制定科研行为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细化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促进科技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和科研伦理规范。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成果鉴定、科技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排查科研不端行为,建立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规定和程序。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建立科研项目实施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科研信用档案。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考核监督,对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人员给予红黄牌警告。实行科技奖励评审公示制度,完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加强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充分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注重在国家资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学生感恩意识的培养,积极开展以诚信、感恩、自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到2016年,教育科研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文化市场监管和服务平台,做好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各类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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