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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信用服务机构要增强信用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和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八、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推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构建信用激励和惩戒联动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区域信用合作,为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构建激励和惩戒联动机制。
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2016年前,制定联合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定期检查、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提供信贷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的退出机制。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求助、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等失信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网络资源和社会媒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引起全社会的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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