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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保证信用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办法。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管理标准、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制定完善我省各类标准规范,明确信用主体识别标识、信用信息目录、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及查询权限等级,规范数据库建设、支撑技术应用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标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支持组建或引进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社会征信机构。通过规范发展、品牌铸造、自主创新,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市场认同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公平竞争、运行高效的信用服务市场组织体系。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积极推进信贷市场评级、债券市场评级及其他评级业务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类、工具类、信息主体服务类、监管服务类和外包服务类等信用服务产品体系。明确政务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目录,有序扩大对社会的开放,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允许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特定方式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制定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建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约束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确立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公正性、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责任,全面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从业人员自律准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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