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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以设区市为主,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根据地方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信息的分布情况,确定采集指标体系,为小微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评级机构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引导金融机构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利用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符合当地小企业特点的评分体系。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对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的信息服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惠与支持,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逐步扩大试验区范围,到2016年,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全省。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以县域为主,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充分利用农业主管等涉农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依托农户信息征集体系,引导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建农村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评定制度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充分发挥信贷、利率、财税等政策的杠杆作用,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诚信农户,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夯实金融支农惠农基础,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提高农村地区信用信息服务水平。
十、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门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省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信用协会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加大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各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并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满足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定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实施。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考核,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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