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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保障信用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完善相关制度。
推动建立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明确负面信用记录保存期限,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提供悔过纠错,重建信用记录的机会和渠道。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泄露、倒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配合产业政策,积极开展区域信用合作,通过联合举办高峰论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建立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与泛珠三角区域成员省份开展各类信用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信用体系,积极开展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各类信用合作。探索建立区域性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推动信用产品跨区域使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互查、评价结果和诚信企业互认,共同推进区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税、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依法联合实行公示、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消费、限制区域准入等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机制,实现跨区域信用奖惩联动,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九、专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
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托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深度和广度,及时、准确、全面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到2016年,全省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率达到90%以上。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
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现有交通工程、铁路工程、房建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土地矿产、林权和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使用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到2016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交易率达到80%,2020年达到100%。逐步扩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将公共债权转让、银行抵押权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等交易行为纳入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中各类主体的信用行为,形成信用档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推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档案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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