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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阻止装饰装修施工。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增设电动自行车等集中充电设施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部分增设集中充电设施。
对于预留或者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配合业主建设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安装使用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人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依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进入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位、车库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承担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部分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全体业主制定紧急维修和日常保养方案;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制定紧急维修和日常保养方案。
紧急维修或者日常保养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协调解决。
第六十六条 物业的专有部分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业主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组织抢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
应急维修完成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暂停使用或者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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