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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四章 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相关知识,推动形成坚持低碳发展、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八条 对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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