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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际船舶登记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船舶名称的含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船舶的英文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单词。
第二十九条 拟进行国际船舶登记的,可以使用船舶国际海事组织编号申请预留船舶名称。
申请人自预留船舶名称核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国际船舶登记的,不再享有预留船舶名称的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条 国际船舶在取得船舶识别号之前,可以使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
国际船舶所有人暂时无法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原件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办理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十日。国际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延长有效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延续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完成所有权登记的,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持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办理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交确认书,确认其知晓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原件尚未提交给国际船舶登记机构。
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抵押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应当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有效期内。
第三十三条 国际船舶抵押期间,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抵押人和买受人应当持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共同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对抵押期间的船舶所有权转移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签发新的国际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载入国际船舶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从境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的,船舶所有人可以使用上一船籍港国籍注销证明和经授权的境内外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船舶技术证书申请临时船舶国籍。符合条件的,由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签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从国内其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暂时无法提供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证明原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凭上一船籍港登记机构出具的船舶国籍注销受理通知书和在有效期内的船舶检验证书申请临时船舶国籍。符合条件的,由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签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自上一船籍港国籍注销证明签发之日起算。
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延长有效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延续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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