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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海商事法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国际船舶海商事法律服务。
第五十九条 支持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和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
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国际船舶和海运业相关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第六十条 建立国际船舶海商事纠纷化解专业平台,境内外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化解国际船舶有关海商事纠纷开展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国际船舶登记,未取得国际船舶登记的,由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申请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国际船舶登记的,由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撤销登记,对申请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变更登记的,由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国际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游艇申请“中国前海”船籍港登记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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