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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三章 创新创业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驱动载体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建设和管理模式。“一区”是指高新区,“多园”是指唐家湾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据高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对“一区多园”具体范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驱动、高新定位、绿色智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各园区要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发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唐家湾主园区应当成为珠海培育、壮大、应用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发挥主平台作用,带动各分园区联动和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高新区管理体制,完善决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高新区建设发展重大问题。各园区涉及体制调整、规划调整、改革创新试点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金融、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招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六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高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三)负责实施高新区火炬统计、品牌打造工作;
(四)组织开展高新区各园区考核评价,落实考核奖励制度;
(五)督促、检查、指导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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