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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推行各类改革探索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创新型产业集群规划研究,编制高新区“一区多园”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布局,差异化培育、集聚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立足基础条件,整合区域资源,探索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各园区产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园的统筹布局、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各园区立足主导产业定位,建设集聚效应明显、空间承载力强、运营管理专业、服务配套完善的特色园区,推动各园区高端化、差异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高新区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统筹产业招商工作,重点开展产业集聚招商、产业链式招商,统筹重大项目招商,探索专业人员精准招商、资本招商等新模式。
市政府招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产业招商工作指引,统筹招商信息、招商政策、宣传推介、项目接洽等,指导各区政府及各园区开展招商活动。
探索建立各园区之间的联合招商、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将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在高新区,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市、区政府在高新区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财政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产品化、产业化。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打造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核心平台。
第三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设立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孵化载体,为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支持开展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遴选优秀项目、引进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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