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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制定区级产业扶持政策,应当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实现市、区政策有效衔接。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高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设立珠海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相关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府对市区联动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
高新区应当完善人才服务政策措施,建立人才服务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在户籍、居住证、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老人赡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区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高端紧缺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建立“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机制,优化项目团队整体引进和配套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制度。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完善重点产业领域人才职称评审机制,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依据其专业能力和所做的贡献,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十五条 高新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编制可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细化服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及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多种渠道宣传解读优惠政策、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惠企补贴资金等政策信息。
支持园区建设企业服务中心平台,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智能化、便捷化“一站式”全生命周期服务。
推进制定“企政服务”珠海地方标准,开展企业综合服务标准化国家试点建设。
第四十七条 支持高新区引进金融、证券、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对相关服务机构入驻企业服务中心平台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体系,依托珠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高新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和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查询、代理、评估、运营和维权援助等服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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