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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2年10月13日通过,当前最新版是2023年第二次修订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2-17 | 529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化工园区应当制定本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企业类型和工艺特点针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报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也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装备设施。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相互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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