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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复产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措施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者指派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应当承担培训费用。
安全培训机构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并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的,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实习学生所在学校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论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确认符合试生产条件后,将试生产方案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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