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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与投保单位协商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每年为投保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国家和省规定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明确本单位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的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等方面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包括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并每月报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企业内网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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