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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规定开具安全作业票证,并对安全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确认;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告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有关安全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告知设备的技术参数、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了解掌握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有关安全事项。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者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发包单位、出租单位。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动工、停工或者复工的,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或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开具安全作业票证。未取得有效的安全作业票证,一律不得进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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