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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是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制定,当前是2014年最新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28 | 7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直接供养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抢救、治疗和康复费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并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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