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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3年深圳市人大通过,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24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内容共八章七十四条。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9 | 2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对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拟定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六)制订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行业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可以实行轮值制,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按照章程规定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两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立秘书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机构,并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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